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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股份公司潜在私有化的多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时间:2020-07-28 16:24:13

证券代码:600690 证券简称:海尔智家 公告编号:临2020-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总股本6,308,552,6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5,707,245.2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QFII及沪股通投资者等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7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计4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

根据上述规定,如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0元/股;如其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375元/股;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75元/股(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7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规定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7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75元。

五、其他事宜

D股股东权益派发事宜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步刊登在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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